(2013)鹿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周亚蕊与被告李婉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蕊,李婉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周亚蕊,女,汉族,23岁,住鹿邑县.被告李婉君,女,汉族,20岁,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蕊与被告李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亚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婉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亚蕊负担。审判员 侯俊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