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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周亚蕊与被告李婉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蕊,李婉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周亚蕊,女,汉族,23岁,住鹿邑县.被告李婉君,女,汉族,20岁,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蕊与被告李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亚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婉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亚蕊负担。审判员  侯俊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