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845号原告:戴某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王某,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巫卫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