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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845号原告:戴某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王某,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巫卫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