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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24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卢东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五营业部、陈保杰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五营业部,卢东风,陈保杰,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2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五营业部。负责人王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东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保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五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东风、陈保杰、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客旅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4月22日15时20分许,陈保杰驾驶客旅公司所有的浙A×××××号车在湖墅南路环城北路路口,与陈幸龙驾驶的卢东风所有的浙A×××××号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保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卢东风为此支出车辆修理费73000元。另查明,浙A×××××号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卢东风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陈保杰、客旅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73000元,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根据双方的责任状况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卢东风的车辆修理费73000元,予以确认。本起交通事故系陈保杰的过错造成,客旅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保公司系基于承保了事故车辆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卢东风的上述损失未超过该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故卢东风的车辆修理费由人保公司直接赔付。卢东风的诉请,予以支持。至于人保公司提出的要求在交强险财产限额范围分项赔偿的理由,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人保公司赔偿卢东风车辆修理费73000元,该款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陈保杰承担。宣判后,人保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无责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另,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复函已明确对超出交强险各分项限额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对于交强险做不分项判决不当,应予纠正。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卢东风、陈保杰、客旅公司均未作答辩。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举证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有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二审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了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该条例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原审法院根据该立法目的判决由人保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不分项赔偿卢东风因案涉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符合交强险“先行赔付、及时救助”的立法本意,所做判处并无不当。故对于人保公司主张其只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五营业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兴代理审判员 韦 薇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