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沛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沛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刑初字第25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沛鹏,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2013年5月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某刑诉[2013]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沛鹏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沛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2日13时29分,被告人许沛鹏在位于本区长河街道江晖路中国工商银行ATM机上操作时,发现被害人汤某在该ATM机操作交易后遗忘在机器内的华夏银行卡(卡号:62×××67),而该卡无须输入密码即可取款。被告人许沛鹏遂从ATM机上提取该卡中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同年5月9日,被告人许沛鹏被抓获归案。被盗的银行卡及赃款人民币10000元现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沛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汤某的陈述;视频监控录像光盘;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帐户明细;搜查笔录;被告人许沛鹏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沛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沛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发后,被告人许沛鹏已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沛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一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