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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田栓民与刘金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栓民,刘金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田栓民,男。被执行人刘金铜,男田栓民与刘金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金铜未自觉履行义务,田栓民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555.92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8月7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刘金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当日内向田栓民支付案件款3555.9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4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由于被执行人刘金铜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其银行存款3756.32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706.32元(包括申请执行人田栓民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4元),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廉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