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淑华、李好正与徐鹏程、徐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华,李好正,徐鹏程,徐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李淑华,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原告李好正,男,199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学生。(二原告系母子关系)委托代理人韩德喜,男,195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退休干部。被告徐鹏程,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农民。被告徐祥,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农民。(系徐鹏程之父)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公司职员。原告李淑华、李好正诉被告徐鹏程、徐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淑华、李好正诉称,2012年8月6日19时许,被告徐鹏程驾驶吉C6H7**号吉利牌轿车(车主系徐祥)在四乾公路60KM+700M处将骑自行车的焦福全当场撞死后,驾车逃逸。经梨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徐鹏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已经和被告徐鹏程、徐祥对超过交强险以外的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因被告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二原告已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请求被告徐鹏程、徐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946.00元(死亡赔偿金150399.00元、丧葬费1709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54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2012年11月27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梨刑初字第31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人徐鹏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祥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淑华、李好正共计人民币120000.00元。二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已经起诉过被告徐鹏程、徐祥,在(2012)梨刑初字第31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中没有表述有关交强险的内容,且本案二原告起诉的赔偿项目又与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中的赔偿项目一致,而2012年11月27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梨刑初字第31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不应依据同一事实重复起诉。经本院2013年第3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淑华、李好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退回原告李淑华、李好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抒芳审 判 员 王青石人民陪审员 王桂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