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一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立稳、赵倩等与孙奇文、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579号原告赵立稳,农民。原告赵倩,农民。原告赵英男,1995年4月19日书生,农民。被告孙奇文,农民。(冀T×××××号轻型普通货车司机、车主)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奇文所有的冀T×××××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孙奇文所有的冀T×××××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以上查封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韩立岩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王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