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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聂晓军与被告陈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晓军,陈莉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241号原告聂晓军,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书香名邸小区10楼2单元501室。被告陈莉,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书香名邸小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聂晓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