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良相与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陈良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海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良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和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柳朝霞。上诉人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良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2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