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刑执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彦敏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彦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唐刑执字第1450号罪犯王彦敏,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秦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彦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3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王彦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曾获记功5次,表扬3次,狱级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彦敏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彦敏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1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慧智审判员 高洪明审判员 毕作宝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么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