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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晓娟与吴亚庆、XXX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娟,吴亚庆,XXX,骆光倩,吴厚信,吴依蒙,冯斌,义乌市全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2051号原告:张晓娟。被告:吴亚庆,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赋城小区11幢2单元6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7112093568被告:XXX,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赋城小区11幢2单元6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6511211673被告:骆光倩,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3幢4单元30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7409240215被告:吴厚信,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3幢4单元30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6304033530被告:吴依蒙,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207号3幢4单元306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82198707060038被告:冯斌,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绣湖住宅区4幢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7409240215被告:义乌市全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北工业园区苏福路。法定代表人:冯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娟诉被告吴亚庆、XXX、骆光倩、吴厚信、吴依蒙、冯斌、义乌市全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晓娟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