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二初字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亿越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航天新宇机电设备厂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亿越工贸有限公司,西安航天新宇机电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二初字00084号原告陕西亿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中路173号。法定代表人颜俊卿,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小俊,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航天新宇机电设备厂。住所地:蓝田县城南关。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马培信,该厂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杜冬强,该厂生产经营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亿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航天新宇机电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亿越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亿越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亿越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71元减半收取7985.5元,由陕西亿越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杨竹超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