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灵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吕超凡与席青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超凡,席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吕超凡,男,1943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席青松,男,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经强制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席青松的交通事故赔偿款。申请执行人吕超凡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席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席青松已将(2013)灵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借款本息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吕超凡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提出请求,请求终结对以上执行款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姚晓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