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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宝x犯受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x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刑初字第00090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宝x,男,1999年至2012年任舒家营村第七村民小组组长。2013年4月15日因涉嫌受贿被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惠明,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宝x犯受贿罪,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吴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宝x及其辩护人杨惠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王宝x在协助征地拆迁过程中,分别收受杨彩x、孙世x、高树x各100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王宝x所作的供述可证实。王宝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王宝x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杨惠明辩称:1、王宝x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收受高树x10000元的事实,应认定为坦白。2、王宝x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赃。故应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一)、2002年至2005年期间,城固县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为城固县京达房地产公司在舒家营村六、七组征地23.163亩,要求该村村组干部协助政府处理好相关征地事宜,并清除征地范围内所有地面附着物。2010年6、7月份,京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舒家营村七组一根电杆没有移走而无法继续施工。京达公司法人代表李彦明之妻杨彩x为此事多次找到王宝x请求移走该根电杆,王宝x均以需给群众做工作为由没有答应。2010年7月的一天,杨彩x将王宝x约到城固县三道水茶楼,送给王宝x10000元,请求尽快移走电杆。王宝x收受10000元后不久,即组织人力将电杆移走。案发后,赃款10000元已追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杨xx证言证明,为了让王宝x帮忙移走电线杆,她于2010年7月的一天在城固县三道水茶楼送给王宝x人民币10000元。过了几天,王宝x组织人力将电线杆移走了。2、证人杨xx证言证明,2010年京达公司重新开工建设,因一根电线杆影响施工,杨彩x找到她让给她们解决,后她让杨彩x找王宝x。过了段时间,王宝x组织人力将电线杆移走了。3、证人李xx证言证明,京达公司通过县统征办征用他村土地,地面附着物清除工作由他们村负责。4、有城固县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及征用土地协议书载卷为证。5、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出据的收据证明,赃款已被追缴。6、被告人王宝x对收受杨彩x10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二)、2010年7月,城固县人民政府为灾后重建重点工程城西小学征用舒家营村七组55.724亩土地,并成立了城西小学征地协调工作小组,由舒家营村支书杨建x、村主任李建x、七组组长王宝x任成员。为解决该地块内荣昌预制场搬迁赔偿问题,被告人王宝x及村支书杨建x、村主任李建x与县统征办、县教育局座谈,最终确定预制场搬迁赔偿总额为450000元。之后,因预制场有部分七组财产,王宝x组织群众代表与预制场老板高树x协商,确定高树x应分得265040元,七组应得184960元。搬迁款450000元由县统征办划拨到舒家营村账务后,高树x分两次领到265040元搬迁款。为了感谢王宝x的帮忙,高树x于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将王宝x约到城固县世纪广场地平线茶楼,送给王宝x10000元,王予以收受。案发后,赃款已被追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高xx证言证明,为了感谢王宝x在预制场搬迁赔偿中的帮忙,2011年10月份他在地平线茶楼送给王宝x10000元。2、证人杨xx、李xx证言证明,高树x的搬迁款拨到村账上后,王宝x到村上帮高树x要过搬迁款。3、有城固县人民政府关于城西小学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收交土地协议载卷为证。4、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出据的收据证明,赃款已被追缴。5、被告人王宝x对收受高树x10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三)、2010年7月,城固县人民政府为灾后重建重点工程城西小学征用舒家营村七组55.724亩土地,并成立了城西小学征地协调工作小组,由舒家营村支书杨建x、村主任李建x、七组组长王宝x任成员。为解决该地块内孙世x沙发厂搬迁赔偿问题,被告人王宝x及村支书杨建x、村主任李建x与县统征办、县教育局座谈,最终确定沙发厂搬迁赔偿总额为650000元。之后,因沙发厂有部分七组财产,王宝x组织群众代表与孙世x协商,确定孙世x应分得507580元,七组应得142420元。搬迁款650000元由县统征办划拨到舒家营村账务后,孙世x分两次领到507580元搬迁款。为了感谢王宝x的帮忙,孙世x于2012年9月初的一天,到王宝x家中,送给王宝x10000元,王予以收受。案发后,赃款已被追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孙xx证言证明,为了感谢王宝x在沙发厂搬迁赔偿中的帮忙,2012年9月初他在王宝x家中送给王宝x10000元。2、证人杨xx、李xx证言证明,孙世x的搬迁款拨到村账上后,王宝x到村上帮孙世x要过搬迁款。3、有城固县人民政府关于城西小学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收交土地协议、拆除补偿协议载卷为证。4、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出据的收据证明,赃款已被追缴。5、被告人王宝x对收受孙世x10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被告人王宝x收受他人贿赂三次,总金额30000元。赃款已被追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宝x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拆迁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宝x的犯罪事实成立。辩护人杨惠明辩称王宝x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收受高树x10000元事实,应认定为坦白。经查,检察机关传讯王宝x时,已掌握其受贿事实,王宝x虽能如实供述受贿事实,但不能认定为坦白。辩称王宝x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全部退赃的意见及请求宣告缓刑的理由经查属实,可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三)项、第九十三条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宝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晓东人民陪审员 :王云光人民陪审员 :黄彦侠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 郝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