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王某甲,男,1974年8月7日出生,白族,务农,湖南省桑植县人。被告刘某甲,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白族,务农,湖南省桑植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贞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彭海波人民陪审员 陈俊山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