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他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青龙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韩某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青执他字第49号申请执行机关青龙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谢万友,局长。被执行人韩某某,男,住青龙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机关青龙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青国土资行罚字(2013)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机关对韩某某所作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机关申请执行的青国土资行罚字(2013)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审 判 长 李文生审 判 员 顿 頔人民陪审员 闫欢欢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