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封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刘翠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玲,李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封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刘翠玲,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杨浩,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昆,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阳立调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昆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昆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本院曾于2011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李昆在武汉市汉阳区三里坡三里民居3栋4单元9层1室的房屋进行了查封,期限为二年,终止日期为2013年8月18日。现申请人刘翠玲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昆的上述房屋进行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李昆在武汉市汉阳区三里坡三里民居3栋4单元9层1室的房屋(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20110034**号)。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续查封期限一年(2013年8月19日至2014年8月18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行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园代理审判员 欧 云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