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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执字第0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谢昌春与常长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昌春,常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080-3号申请执行人谢昌春。被执行人常长山。申请执行人谢昌春与被执行人常长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执行人常长山支付申请执行人谢昌春财产损失费11680元,案件受理费138元,合计11818元。权利人谢昌春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常长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常长山自动履行了3000元,申请执行人谢昌春已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2)洛南法民���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倪德民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志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