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进忠与武兴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进忠,武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徐进忠。被执行人武兴华。徐进忠与武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2)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武兴华支付徐进忠货款19959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5835元。因武兴华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徐进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兴华支付货款199590元、诉讼费用5835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武兴华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徐进忠支付货款199590元、诉讼费用5835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981元,以上合计2084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兴华的银行存款20840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亦兵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万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