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才柱,曾爱华,粱张聪,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杨才柱申请执行人曾爱华被执行人粱张聪被执行人梁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荔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才柱等申请执行粱张聪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粱张聪、梁军已按照判决书约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荔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莫广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