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执恢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风琳诉贾雪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风琳,贾雪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执恢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李风琳被执行人贾雪晴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李风琳诉贾雪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贾雪晴应支付申请人李风琳5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50元。经我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杜智博执 行 员 冯积科代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