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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04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彩虹汽车运输队与被执行人王小龙、芜湖市瑞恒运输有限公司、俞乃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彩虹汽车运输队,王小龙,芜湖市瑞恒运输有限公司,俞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423-1号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彩虹汽车运输队,住繁昌县。负责人:李德新,系该运输队业主。被执行人:王小龙,男,住繁昌县。被执行人:芜湖市瑞恒运输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张文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俞乃飞,男,住繁昌县。依据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中民一终字第014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市瑞恒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员周文革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