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黄某甲故意伤害罪,黄某甲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64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小学文化,装修工���2013年3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桂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石梁村新村四巷9号出租屋内,因与妻子被害人吕某发生口角,遂持自制火药枪使用枪管将吕某的左手臂殴打致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3月22日,民警在上述出租屋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并在出租屋内搜出���支疑似枪支物品。经鉴定,其中一支为自制仿12号猎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一支为制式4.5毫米气步枪(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吕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黄某乙的证言,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病历资料,枪支、弹药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黄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颖颖人民陪审员 梁晓静人民陪审员 徐佳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映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