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雨寒与沈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焦方文。被告沈某,达吾尔族。原告赵某甲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焦方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赵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自1992年至今长期分居,原告曾多次提起离婚未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要求离婚。被告沈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赵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长期分居,并于1998年、2012年多次提起离婚,均未得到允许。双方无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结婚证、社区证明等在案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用24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 判 长 王崔起人民陪审员 宋 燕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段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