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三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天津福克莱德机械设备商贸有限公司、解昌伟与解昌伟、张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福克莱德机械设备商贸有限公司,解昌伟,张丽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三初字第2089号原告天津福克莱德机械设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369号。法定代表人白向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坤,北京市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昌伟。被告张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福克莱德机械设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解昌伟、张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福克莱德机械设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福克莱德机械设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秦 艳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