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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三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天津福克莱德机械设备商贸有限公司、解昌伟与解昌伟、张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福克莱德机械设备商贸有限公司,解昌伟,张丽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三初字第2089号原告天津福克莱德机械设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369号。法定代表人白向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坤,北京市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昌伟。被告张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福克莱德机械设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解昌伟、张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福克莱德机械设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福克莱德机械设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秦 艳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