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玲诉被告李某江、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分公司、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3203号原告刘某玲,女,汉族。被告李某江,男,汉族。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中路鼎盛时代B座。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被告抚州市临川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宁陵分公司,住所地宁陵县。被告抚州市临川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上顿渡镇建设路。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李继江、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分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宁陵分公司、抚州市临川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银行存款14395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刘莹莹商丘市房权证2009字第00519**号房产、卢庆伟豫NLW8**号帕萨特牌轿车、宋剑威豫AT57**号大众牌轿车、王鹏豫NRS9**号奥迪牌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继江、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分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宁陵分公司、抚州市临川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银行存款14395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莹莹商丘市房权证2009字第00519**号房产、卢庆伟豫NLW8**号帕萨特牌轿车、宋剑威豫AT57**号大众牌轿车、王鹏豫NRS9**号奥迪牌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申朝帅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石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