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行诉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起诉人卞毓勤与被起诉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南苑办事处要求撤销行政公告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毓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建行诉初字第0011号起诉人卞毓勤,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收到起诉人卞毓勤提交的起诉建邺区人民政府南苑办事处的行政起诉状,要求法院撤销南苑办事处2013年4月2日公告,停止启动重选业委会的程序。经审查,2013年4月2日,建邺区人民政府南苑办事处发出公告,公开告知了2013年3月23日吉庆家园小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同意重新选举业委会的过程、结果,以及根据该结果将启动重新组织选举业委会程序等事项。本院认为,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仅有指导和协助的权利和义务。建邺区人民政府南苑办事处出具公告,属于对小区业主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告知行为,公告行为本身未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起诉的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卞毓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院法院。审 判 长 王生奇审 判 员 韦 芬代理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