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广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广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源县资源镇镇中路072号。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隆理,中锋支行行长。被告唐广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广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双方讼争的事项,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新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唐 超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