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南京三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立权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三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立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商初字第492号原告南京三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惠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珠江工业区东华北路15号。法定代表人惠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蓉彦,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权颖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权,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民生优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夕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民生优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保全费420元,计757.5元,由原告三惠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俊卫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