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秀贞、原告樊小红诉被告刘贵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贞,樊小红,刘贵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15号原告刘秀贞。原告樊小红。被告刘贵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贞、原告樊小红诉被告刘贵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贞、原告樊小红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秀贞和原告樊小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贞和原告樊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刘秀贞和樊小红自愿共同承担。审 判 长 安晓红审 判 员 舒国富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