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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秀贞、原告樊小红诉被告刘贵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贞,樊小红,刘贵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15号原告刘秀贞。原告樊小红。被告刘贵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贞、原告樊小红诉被告刘贵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贞、原告樊小红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秀贞和原告樊小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贞和原告樊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刘秀贞和樊小红自愿共同承担。审 判 长  安晓红审 判 员  舒国富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