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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行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臣等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臣,李世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海行初字第236号原告何臣,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原告李世博,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丽娜,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静,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黄艳,主任。原告何臣、李世博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不服规划意见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何臣、李世博诉称,2012年12月24日,原告经政府信息公开得知,2006年5月17日被告向北京如日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2006规意选字131号《规划意见书(选址)》(以下简称第131号规划意见书)。原告居住房屋位于该意见书用地范围之内,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131号规划意见书的内容与依据不合法,不符合《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第131号规划意见书应予以撤销。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第131号规划意见书,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查,何臣、李世博与张秀英系祖孙关系。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为公房,房屋承租人为张秀英。何臣、李世博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X号。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何臣、李世博并非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其与市规委作出的第131号规划意见书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臣、李世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何臣、李世博。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建代理审判员  周元卿人民陪审员  闫 洪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