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肖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肖某。被执行人刘某、王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205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2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白志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