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芳国与王再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芳国,王再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776号原告赵芳国,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被告王再钦,男,汉族,1980年7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原告赵芳国诉被告王再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芳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俊科审 判 员 :韩晓燕代理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 谢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