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刑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昆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昆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唐刑执字第1343号罪犯杨昆,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01年17日作出(2005)昌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昆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1日以(2005)秦刑终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对杨昆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9月17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唐刑执字第12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2年。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3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杨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曾获记功5次,表扬1次,狱级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昆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昆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冷建平审判员 刘立国审判员 贾立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