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周民初字第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许俊余与吴俊、钱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俊余,钱六军,吴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周民初字第0151号原告许俊余,男,1948年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明强。被告钱六军,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告吴俊,女,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原告许俊余与被告钱六军、被告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许俊余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钱六军、吴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许俊余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俊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620元,两项合计3770元,由原告许俊余负担。审 判 长 邢旭东代理审判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史效忠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钱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