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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郑达与王敬、吴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达,王敬,吴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452号原告:郑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良萍。被告:王敬。被告:吴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达(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王敬、被告吴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明确其不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