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郑达与王敬、吴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达,王敬,吴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452号原告:郑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良萍。被告:王敬。被告:吴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达(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王敬、被告吴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明确其不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