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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字第7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稽相波解除冻结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宁,王海鹏,嵇相波,于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第791-2号申请执行人:赵宁,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旌旗东路363号3号楼。被执行人:王海鹏,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莱阳市行政执法局职工,住莱阳市天山路2号。被执行人:嵇相波,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莱阳市行政执法局职工,住莱阳市天山路2号。被执行人:于德生,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莱阳市行政执法局职工,住莱阳市天山路2号。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执字第791-1号冻结被执行人账号的裁定,现因双方情况变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稽相波在中国交通银行烟台莱阳支行6222600460001245178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德  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