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一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林爱龙诉蒋春雷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龙,蒋春雷,徐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2972号原告林爱龙,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吴吉林,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春雷,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徐萍,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爱龙诉被告蒋春雷、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爱龙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爱龙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爱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林爱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窦 雨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罗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