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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9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顾根兴与嘉善幸之苑房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根兴,嘉善幸之苑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910号原告:顾根兴。被告:嘉善幸之苑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陶庄镇善江公路陶庄入口处。法定代表人:陆幸之。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根兴与被告嘉善幸之苑房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根兴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根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622元,减半收取888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根兴负担。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