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仲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薛莎与陕西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莎,陕西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仲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薛莎。被执行人陕西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薛莎与陕西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劳仲案字第769号民事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9900元,申请人放弃裁决书第一项即被执行人为申请人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执行请求。二、案件执行费550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三、申请人在收到9900后,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双方就本案再无债权债务纠纷。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雁仲执字第0010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二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