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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洋民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苏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苏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洋民初字第00890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某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逢人民陪审员  高景智人民陪审员  苏万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叶宝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