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仲执字第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立俊与西安西安曲江阳光天合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俊,西安曲江阳光天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仲执字第0082号申请执行人刘立俊。被执行人西安曲江阳光天合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立俊与西安西安曲江阳光天合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劳人仲(2012)办字第2006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2219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普劳人仲(2012)办字第200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二强打印:校对:李二强2013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