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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海阳市中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秦培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市中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秦培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465号原告海阳市中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海阳市工业园区深圳街。法定代表人荆世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吉文。被告秦培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阳市中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培志买卖建筑材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阳市中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海阳市中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阳市中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保全费748元,由原告海阳市中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纪常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纪程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