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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源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郝全喜与郝玉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全喜,郝玉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271号原告郝全喜,男,192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琴,太原市杏花岭区杏花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玉生,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赵建明,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洪洞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作者,住山西省汾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全喜诉被告郝玉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全喜于2013年8月9日以系家庭纠纷,需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全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全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如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翠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