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源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郝全喜与郝玉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全喜,郝玉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271号原告郝全喜,男,192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琴,太原市杏花岭区杏花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玉生,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赵建明,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洪洞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作者,住山西省汾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全喜诉被告郝玉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全喜于2013年8月9日以系家庭纠纷,需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全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全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如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翠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