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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王新国与李元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国,李元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王新国。委托代理人:朱沈楼,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元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国与被告李元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国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国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王新国负担。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屠建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