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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雄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陈某某强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雄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雄县法定代理人:崔某某,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成年,雄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强奸纠纷一案,(2012)雄刑初字第2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某某、陈某某至今未(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11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焕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