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XX与濮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濮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317号原告:XX,男。被告:濮晨,男。本院受理原告XX与被告濮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万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