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花民一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XX与濮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濮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317号原告:XX,男。被告:濮晨,男。本院受理原告XX与被告濮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万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