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督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林玮珠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林玮珠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督字第5号申请人: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东塘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刚,该处处长。被申请人:林玮珠,系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14号—5象山丹城诱惑服装店业主。申请人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的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因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林玮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鑫晖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杨惠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