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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督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林玮珠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林玮珠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督字第5号申请人: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东塘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刚,该处处长。被申请人:林玮珠,系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14号—5象山丹城诱惑服装店业主。申请人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的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因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林玮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鑫晖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杨惠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