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9-07-25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晓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晓刚;张恒媛;宋浩;张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商初字第259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仇玉三,男,该社工作人员。被告王晓刚,男,生于1977年4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恒媛,女,生于1971年10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宋浩,男,生于1974年8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健,男,生于1974年10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晓刚、张恒媛、宋浩、张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仇玉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晓刚、张恒媛、宋浩、张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08年10月27日,被告王晓刚与我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金额为15万元,2009年10月26日到期,约定月利率为7.965‰,逾期借款月利率在月利率7.965‰的基础上加收50%,同时约定由张恒媛、宋浩、张健提供担保。2009年2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5万元。现在该笔借款已经逾期多时,仍有145000元未归还。经我社派人催收未果,借款人、担保人均未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和担保责任。要求被告王晓刚偿还借款145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被告张恒媛、宋浩、张健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晓刚、张恒媛、宋浩、张健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7日,被告王晓刚由被告张恒媛、宋浩、张健担保与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王晓刚向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万元,月利率7.965‰,逾期借款月利率在月利率7.965‰的基础上加收50%。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2月6日向被告王晓刚发放贷款15万元,2009年10月26日到期。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1年3月29日偿还本金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145000元及应计利息王晓刚未按约定偿还,被告张恒媛、宋浩、张健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经原告催要未果,诉来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还款明细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晓刚、张恒媛、宋浩、张健所签订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被告王晓刚欠原告借款本息,有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应予偿还。被告张恒媛、宋浩、张健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意思真实明确,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晓刚、张恒媛、宋浩、张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系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5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09年10月26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965‰计算;逾期利息自2009年10月27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965‰加收50%计算;逾期利息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4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965‰加收50%计算。)。二、被告张恒媛、宋浩、张健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及利息、逾期利息,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各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王晓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郝尚东代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克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