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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赵一平。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徐芳 来自: